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41號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丕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4年度除字第2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書蘭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9月30日│14,907元│IK0000000│││││限公司新生支庫│││││├──┼─────────┼─────────┼───────────┼─────────┼────────┼──┤│002│王書蘭│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3年9月30日│38,258元│IK0000000│││││限公司新生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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