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 高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苡倩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即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總價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