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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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0七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丁○○與被告丙○○、乙○○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乙○○就前項所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春暉國際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暉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劉麗文 ,以訴外人劉麗文、 陳俊榮 、 劉俊雄 、 劉老湖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計新台幣(下同)六千七百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其借款金額、起訖日、利息、借款餘額如附表二所示。而劉老湖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計有 劉吳 主尋、劉俊雄、劉麗文、丁○○、 劉惠美 等五人。繼承人之一丁○○,竟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丙○○及乙○○。
查渠 等移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日期,係於春暉公司借款後所為,該等不動產業已設定本金五百三十三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而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之貸放餘額為一百八十二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再者,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被繼承人劉老湖之繼承人之責任財產,已無其他具有實益之資產可供原告執行,是被告間移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顯係為逃避債務,避免遭原告強制執行。
(二)被告丁○○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方式移轉於其女兒即被告丙○○及乙○○,顯有害於原告對春暉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該財產之移轉乃以贈與論。是被告間之買賣行為實際上為無償贈與。因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被告間之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被告丙○○、乙○○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
三、證據:借據影本三件、劉老湖除戶戶籍謄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八件、土地登記謄本三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異動資料索引三件、戶籍謄本二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表影本五件、抵押權與債務比較表影本一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八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三件及借款餘額證明書正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春暉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劉麗文,該公司以劉麗文、陳俊榮、劉俊雄、劉老湖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六千七百萬元。而劉老湖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係劉吳主尋、劉俊雄、劉麗文、丁○○、劉惠美等五人。詎繼承人即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竟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丙○○及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認被告間之買賣行為,實際上為無償贈與。而其移轉登記之日期,係於春暉公司借款後所為,而系爭借款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其繼承人之責任財產,已無其他具有實益之資產可供原告執行。是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顯有害原告之債權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劉老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資料索引、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及借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前開事實,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移轉,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以買賣之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於被告乙○○、丙○○之事實,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資料索引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丁○○為被告乙○○、丙○○之母,其等間屬二親等之親屬。而被告乙○○為000年0月000日出生,被告丙○○則為000年0月0日出生,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本件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被告乙○○、丙○○年齡僅為二十一歲及二十三歲,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其等應無資力向被告丁○○購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況被告乙○○、丙○○二人復未到庭舉證以明其二人確已支付價款,參諸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之法理,則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係屬贈與,自無不合。
四、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及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即得行使撤銷權以保全其債權,並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而該撤銷權之客體乃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七號、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六號判決)。經查:
(一)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劉老湖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死亡,被告丁○○為其繼承人之事實,此有原告所提劉老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被告丁○○自應承受劉老湖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與其他繼承人就系爭借款同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二)系爭借款之借款人春暉公司、連帶保證人及劉老湖之繼承人之責任財產,均不足清償其等對原告所負債務,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業已設定本金五百三十三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而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之貸放餘額為一百八十二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等事實。有原告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表、抵押權與債務比較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及借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丁○○係原告之債務人,其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出賣並移轉登記於其女即被告乙○○、丙○○,實為無償之贈與行為,造成原告之債權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首揭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訂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及塗銷其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不符,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一:
┌──┬─────────┬────────┬─────────┬──────┐│編號│土地及建物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日期│├──┼─────────┼────────┼─────────┼──────┤│一│台中市○○區○○段│十三│乙○○、丙○○│92.06.09│││六一六之二0地號││各為二萬分之四一四││├──┼─────────┼────────┼─────────┼──────┤│二│台中市○○區○○段│六十七│乙○○、丙○○│92.06.09│││六一六之三七地號││各為二分之一││├──┼─────────┼────────┼─────────┼──────┤│三│台中市○○區○○段│一八0點六六│乙○○、丙○○│92.06.09│││一二0三建號,門牌││各為二分之一││││號碼東山路一段一九││││││一巷二十八號││││└──┴─────────┴────────┴─────────┴──────┘附表二:金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一│壹仟萬元│叁佰捌拾伍萬肆仟│92.08.15│92.10.15│年息12.57%││││叁佰叁拾貳元││││├──┼──────┼────────┼────┼────┼──────┤│二│肆仟伍佰萬元│肆仟伍佰萬元│92.08.15│91.07.23│年息06.25%│├──┼──────┼────────┼────┼────┼──────┤│三│壹仟貳佰萬元│壹仟貳佰萬元│92.08.15│91.07.23│年息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