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陳信文
       陳桓昌
       蘇慧珍
訴訟代理人  于占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30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信文於民國98年11月2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陳桓昌、蘇慧珍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98,539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
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
日期,而借款人於101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2
年7月1日。詎借款人自102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
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
被告陳桓昌、蘇慧珍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陳信文、陳桓昌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被告蘇慧珍亦對於本件欠款並不爭執,但稱希
望可以分期還款。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
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
而據為分期清償之理由。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