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憶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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