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憶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