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宸滋
代 理 人 呂秀梅 律師
相 對 人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獎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專案獎金事件(即本院民國103年度中勞簡字第76號),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
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