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新北市石碇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寶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景毅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