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