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博仁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博仁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問題,僅因未遇其父親而心生不滿,即持安全帽朝其父親與告訴人共同居住之住處紗窗及遮雨棚丟擲,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迄未賠償以彌補,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教育程度為高中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484號被告薛博仁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博仁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4日3時40分許,前往其父親 薛順進 與 張夢倫 共同居住之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前,因未遇其父親而心生不滿,遂持安全帽朝該處之紗窗及遮雨棚丟擲,致紗窗及遮雨棚受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張夢倫。
二、案經張夢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薛博仁於警詢及偵│坦承於上開時地,持安全帽│││查中之自白│丟擲告訴人張夢倫住處紗窗││││及遮雨棚│├──┼──────────┼────────────┤│2│告訴人張夢倫之指訴│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破壞告││││訴人之住處紗窗及遮雨棚│├──┼──────────┼────────────┤│3│現場照片2張│證明告訴人住處之紗窗受損│└──┴──────────┴────────────┘
二、核被告薛博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檢察官詹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