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3至968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廖秀松 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原事件案號及案由」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原事件案號及案由」欄所示事件(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經伊另案聲請迴避,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89條、第226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等規定,仍枉法參與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聲請如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裁定駁回或命補繳裁判費而告終結,而聲請人遲至105年3月21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在該事件終結之後,且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或釋明上開承審法官對於上開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另援引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為其聲請迴避之依據,然上開條文均與本件聲請迴避無涉,亦不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
┌──┬─────────┬──────────┬───────┬───────┬─────────┐│編號│本案│原事件案號及案由│原事件裁定日期│承審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民國)│││├──┼─────────┼──────────┼───────┼───────┼─────────┤│1│105年度聲字第963號│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104年12月3日│ 徐千惠 │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 蘇嘉豐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黃鈺純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2│105年度聲字第964號│105年度聲字第21號聲│105年1月27日│ 紀文惠 │魏高明││││請迴避事件││ 陳靜茹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詹駿鴻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965號│105年度聲字第51號聲│105年1月27日│紀文惠│魏高明││││請迴避事件││陳靜茹│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詹駿鴻│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966號│105年度聲字第80號聲│105年1月20日│徐千惠│魏高明││││請迴避事件││ 張宇葭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黃鈺純│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5│105年度聲字第967號│105年度補字第383號國│105年2月25日│ 許勻睿 │魏高明││││家賠償事件命補繳裁判│││││││費││││├──┼─────────┼──────────┼───────┼───────┼─────────┤│6│105年度聲字第968號│105年度補字第516號國│105年3月14日│詹駿鴻│魏高明││││家賠償事件命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