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 陳明 和被告 張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按前開條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84年3月22日結婚,原告家中於102年間接獲衛生局新生兒接種預防針通知書,才得知被告於00年00月00日生下 張敏慧 ,嗣經原告家人告知原告後,原告始知悉,惟原告實已入監近八年,張敏慧不可能係被告自原告受胎所生,顯係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生下,爰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之一方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
見本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67號卷第11頁至第18頁),可知原告於96年5月7日入監,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24年3月16日始能服刑期滿。惟被告於00年00月00日生下張敏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張敏慧及原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可參(參見本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67號卷第9頁背面至第10頁)。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合意性交等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103年6月13日提解費1,000元+103年7月25日提解費1,000元=5,000元】,原告主張上開訴訟費用均由其負擔(參見本院103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故諭知訴訟費用5,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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