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溢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晉溢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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