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7號
105年度聲字第948號105年度聲字第949號105年度聲字第950號105年度聲字第951號105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三十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判例足參。且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並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同院著有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承審法官」欄所示各承審法官,枉法裁判、違法亂紀,有多件案件遭伊聲請迴避,然竟未依法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聲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如附表所示系爭事件,已分別經各該承審法官於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終結日期」欄所示日期裁定駁回而終結在案,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遲至一○五年四月六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有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狀內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既在上開裁定程序終結後提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又聲請人亦未釋明各該事件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迴避之原因,揆諸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以外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欄所示之聲請人,並非各該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對系爭各該事件承審法官審理各該系爭事件應否迴避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聲請各該承審法官應否迴避之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民事裁判參照),所為迴避之聲請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
┌─┬────────────────┬──────────────────────────────┐│編│本件│聲請迴避事件││號├──────┬─────────┼───────┬────┬───────┬─────────┤││案號│聲請人│案號│承審法官│終結日期│當事人│├─┼──────┼─────────┼───────┼────┼───────┼─────────┤│1│105年度聲字│魏高明│104年度聲字│ 林春鈴 │104年10月28日│魏高明│││第947號│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第1478號│ 葉雅婷 ││ 魏陳秀芳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林振芳 ││廖秀松││││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同上│105年度聲字│ 紀文惠 │105年1月28日│魏高明│││第948號││第19號│ 羅立德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林玉蕙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同上│105年度聲字│紀文惠│105年1月28日│同上│││第949號││第50號│羅立德││││││││林玉蕙│││├─┼──────┼─────────┼───────┼────┼───────┼─────────┤│4│105年度聲字│同上│105年度聲字│紀文惠│105年1月28日│同上│││第950號││第83號│羅立德││││││││林玉蕙│││├─┼──────┼─────────┼───────┼────┼───────┼─────────┤│5│105年度聲字│同上│105年度重國字│林振芳│105年1月5日│魏高明│││第951號││第2號│││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同上│105年度重國字│ 吳佳樺 │105年2月25日│同上│││第952號││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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