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30號

原告 馮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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