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231號
原告 楊順天
被告 潘國鐘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