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231號

原告 楊順天

被告 潘國鐘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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