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號上訴人 汪炎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五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載「 江炎山 」,更正為「汪炎山」。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五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將「汪炎山」,誤載為「江炎山」,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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