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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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2年間結婚,並育有2名子女現均已成年。兩造婚後被告有酗酒惡習,常於酒後毀壞家中物品,且動輒以三字經辱罵並毆打原告,復於97年7月12日1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15之6號住處,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鼻部腫痛、兩側肩膀瘀傷之傷害,並以三字經穢語辱罵原告,復持酒瓶欲毀損原告友人之車輛未果,致原告心生畏懼,而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以96年度家護字第693號准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原告身心飽受折磨,遂於96年11月間訴請離婚,惟於本院96年度婚字第477號離婚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因被告私下表示欲改過,原告乃撤回起訴,然被告卻不思改善,毫無挽回婚姻之意,隨即又時常喝酒且於酒後吵鬧,於97年6月間復酒後將原告及子女趕出家門,長期以往已對原告身心已造成莫大恐懼與傷害,而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情事,且兩造間已無夫妻之感情,共同生活基礎亦甚為薄弱,婚姻所生破綻難以回復,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乃依民法第1052條第1條第3款或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擇一判決兩造離婚。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紙為證,堪信屬實。又原告主張婚後遭受被告暴力相向,並因酗酒經常對原告以三字經等穢語辱罵,甚且將原告及子女趕出家門而分居,夫妻間已無夫妻情感等情,經證人即兩造之女 鄭雅凌 於另案到庭證稱:兩造婚姻生活中,被告酒後就會對原告打鬧,如見原告在睡覺會將其吵醒,被告長期酒後吵鬧已十餘年等語;另證人即兩造之子 鄭亞倫 於另案及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自伊就讀國小時起即見過被告於酒後與原告爭吵並打原告,且不讓原告睡覺,又前次原告訴請離婚後,被告表示希望原告再給予機會,然此期間,被告仍繼續喝酒、酒後大聲吵鬧,晚上不讓伊與原告睡覺,但重複訴說相同之事,近日因被告又酒後吵鬧,原告才與姐姐離家等語明確,分別有97年1月3日及同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附於另案卷內及本院9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審酌證人為兩造之子女且長期與兩造共同生活,衡情,對兩造平日相處情形當知之甚詳,且應當不會無故以不實之詞,而導致自己的父母離異、家庭破碎,所為證述應堪採信;此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家護字第
6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卷宗及另案卷宗核閱屬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蓋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故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本件兩造因被告長期有酗酒惡習,酒後經常吵鬧,並動輒辱罵、毆打原告,長期以往致令原告身心飽受困擾,又經原告於撤回另案之離婚起訴後,被告非旦不思改善,並無任何挽回婚姻之嘗試及具體作為,而仍持續酗酒並常於酒後吵鬧,甚至於爭吵後將原告趕出家門,足認兩造之婚姻關係應有之互相扶持及深摯情感之基礎顯已破,兩造婚姻關係已達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難期兩造得再共同協力維持圓滿之婚姻生活。是本院認兩造間夫妻感情已嚴重疏離,難以再為共同生活,且夫妻間應相互協力,保持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基礎亦已不復存在,依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一事由之發生,被告顯應負主要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之離婚請求既經准許,原告另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離婚爰不另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