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曾憲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七元,折合銀元四十九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四百七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萬六千四百一十六元,茲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四十五元後,其尚需補繳新台幣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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