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一О號
原告乙○○男五
甲○○女五被告丙○○男三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九號詐欺案件(簡易判決案號: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四三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朱夢蘋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