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鄭佳佩
       林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佳佩住所地係住花蓮縣○○鎮○○路○○號,被告
林志偉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豐濱鄉三富橋10號,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雖當事人間之分期償還協議書第
五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按小額事件之一
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
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
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是本院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無因合意而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