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泉寶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請求金額,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29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裁判費5,290元;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張泉寶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並按補正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
二、向法院查明有否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