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 胡建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建忠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