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丙○○即丁
辛○○即丁庚○○即丁乙○○即丁己○○即丁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首揭說明意旨,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劉兆菊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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