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
萬壹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