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9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淵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及其論據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淵泰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5月間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住處(下稱系爭住處),經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彩券今彩539」簽賭站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或圖片至其所持0000000000門號手機(下稱系爭手機)內,及以電話傳真傳送簽注單至其所使用00-00000000門號傳真機(下稱系爭傳真機)等方式,簽選號碼下注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以每注不詳之金額簽選號碼進行下注,並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彩券今彩539之開獎號碼,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號碼相符,三星、四星之涵義依此類推)可得新臺幣(下同)4,500元;「三星」可得3萬至47,000元不等之獎金;「四星」則可得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獎金,若未簽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均歸被告所有,而以此方式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
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之供述;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手機中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扣案之簽注單及通知單等,為其論據。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略辯稱:編號2簽注單是我自己要簽的,編號5簽注單是我太太的朋友,也就是系爭手機內「00阿姨」於106年
5月16日用LINE給我,請我幫她算牌支,我算完後只有回給她,沒有替她簽注;編號1、3、4通知單是我去組頭那邊拿或組頭傳真給我的,因為組頭要限牌,怕有爭議,我只有自己簽注,沒有要當組頭的意思等語。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㈠系爭手機及傳真機均為被告個人使用,且員警於106年5月
18日18時5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系爭住處搜索後,除扣得系爭手機及傳真機外,亦扣得編號2、5簽注單及編號1、3、4通知單乙節,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系爭手機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上揭簽注單及通知單在卷(見偵字卷第9至12頁、第19至25頁)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頁),堪信真實。㈡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積極證明被告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⒈經比對系爭手機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19至20
頁)及編號5簽注單(偵字卷第23頁),可知「00阿姨」雖於106年5月16日(星期二)18時19分許傳送疑似簽注號碼之紙張照片(見偵字卷第19頁反面上方照片,下稱甲照片)給被告,被告亦於同日21時44分回傳數字大致相同但記載方式及組合不同之紙張照片(見偵字卷第19頁反面上方照片)給「00阿姨」,且其回傳內容與編號5簽注單下半部之記載吻合,惟編號5簽注單下半部之記載乃被告從手機上抄下來計算所用乙節,業據其於本院中供述(見本院卷第51頁)明確,且六合彩係於每週二、四、六晚間20時30分開獎,而今彩539則於每週一至六晚間20時35分開獎,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倘「00阿姨」係透過被告計算並簽注,則被告理應於開獎前將計算結果及簽注內容回傳給「00阿姨」,以確認其代簽之號碼及金額,焉有於開獎後之21時44分許始行回傳之理?此外,復無證據足證被告有幫「00阿姨」簽注上揭號碼之事實,則被告辯稱:編號5簽注單是「00阿姨」請我幫她算牌支,我算完後只有回給她,沒有替她簽注等語,尚非全然無稽。
至「00阿姨」雖另於106年5月18日(星期四)19時36分許傳送另組疑似簽注號碼之紙張照片(見偵字卷第20頁照片,下稱乙照片)給被告,而被告亦坦承編號2簽注單為其向組頭簽賭之簽注單,然經比對上揭乙照片及簽注單內容,兩者內容顯有歧異,自難僅因「00阿姨」有將上揭乙照片以LINE傳至系爭手機,而被告當日亦有自行簽賭之事實,逕謂被告係以系爭手機代收他人簽注。
⒉員警雖於系爭住處內扣得傳真機,證人即員警 許振和 於原
審中亦稱:當時是另一分局的同事先發現上游組頭,才追查到被告。查獲時現場有傳真機,且傳真機剛好傳來「53
9臨時限牌」(即編號3)之通知單,一般賭客用不著傳真機,可用電話或手機通訊軟體下注,實務上只有組頭才會使用傳真機,因為組頭有分大、中、小,小組頭接了賭客的牌後,還要向上游傳遞他的賭客向他簽了多少組號碼等語(見原審卷第43頁),惟其中有關組頭才會使用傳真機,一般賭客用不著部分,乃該證人依憑過去辦案經驗所為判斷,純屬推論,且系爭傳真機自106年5月17日起至翌(18)日遭警查獲之2日期間內僅發訊1次,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見原審卷第28頁)可稽,核與證人許振和所稱:組頭有分大、中、小,小組頭接了賭客的牌後,還要向上游傳遞他的賭客向他簽了多少組號碼等語,難謂吻合。又員警雖另於系爭住處扣得編號1、3、4通知單(見偵字卷第22、24、25頁),其上並載有「三、四星沒擋牌(見編號1通知單)」、「539臨時限牌(見編號3通知單)」及「三星中47000,85碰(含)以上獎金正常;28碰其他大門會退,請配合退牌(見編號4通知單)」等簽賭限制,然觀其文義,尚難直接推論係「上游組頭對下游組頭」下達之簽賭限制,且證人許振和既稱:當時是另一分局的同事先發現上游組頭,才追查到被告等語,然遍查全卷,卻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除自己簽注外,確有向他人收牌後對該另案查獲之上游組頭簽注,或該另案查獲之上游組頭已證實上揭編號1、3、4通知單僅提供給下游組頭,而不會提供給一般賭客等事實,自難僅因被告為系爭傳真機之使用人,並持有上揭編號1、3、4通知單等事實,逕謂被告係以系爭傳真機代收他人簽注。㈢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上揭事證,尚難積極證明被
告有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本院因而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上揭犯嫌,即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現今網際網路簽賭日盛,傳統六合彩
簽賭則逐漸式微,本件所查獲之賭客人數及簽注次數雖少,然究不得因此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次依甲照片及乙照片內容,可知「00阿姨」係連續2期下注,且除一般三、四星外,尚知下單個號碼之不同車數,顯係老練賭客,被告若非收牌組頭,豈需為「00阿姨」計算牌支?且若被告僅係為「00阿姨」計算牌支,豈會等到開獎後才回傳?另依上揭編號1、3、4通知單,可知被告確有收取下游賭客簽注之事實,否則上游組頭豈有通知被告限牌內容,並要被告配合退牌之需求?云云。
㈡然查,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積極證明被告有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業經本院說明如前,且非單憑以查獲之賭客人數及簽注次數為斷。又「00阿姨」雖於106年5月16日18時19分許及同月18日19時36分許分別傳送甲照片及乙照片給被告,且除一般三、四星外,尚知下單個號碼之不同車數,然「00阿姨」是否為老練賭客,與被告有無向他人收注後對其上游組頭簽注,本屬二事,尚難以此否定「00阿姨」傳送甲照片及乙照片給被告之目的,係為請被告幫忙計算牌支之事實。另被告雖於106年5月16日「21時44分」回傳數字大致與甲照片相同但記載方式及組合不同之紙張照片給「00阿姨」,然由被告係於當日開獎後始行回傳之行為,反足證明「00阿姨」應非透過被告簽注,已如前述,檢察官徒憑己見,就原審已明白論斷之事項,率為相異之主張,要難遽採。此外,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足證上揭編號1、3、4通知單僅提供給下游組頭,而不會提供給一般賭客之事實,亦難僅因其上文字記載,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檢察官上揭上訴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