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原告 邱永祥

被告 陳素珠

陳王鄙

陳麗雪

陳聖泉

陳麗瑛

陳思翰

陳鵬

李陳慈

陳月治

陳榮昌

陳碧順

張榮平

張榮昌

張榮豐

張惠華

張惠香

張宜順

鄧起泰

鄧起平

鄧皎玉

李秀杏

李秀玲

李秀芳

葉陳悅美

陳素玉

陳皎碧

陳富

陳杏

蔡佳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陳聖泉」、「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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