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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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2號判例參照)。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8年6月10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