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五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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