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黃坤鍵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0一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