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⒈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11號」,應予以更正,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