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廖昱仰
訴訟代理人  林政中
被   告  吳重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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