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何漢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九十八期布袋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其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重劃至今近10年暴增費用新臺幣(下同)65,162.334元(然依原告所列載計算式之計算結果,金額應為65,162,334元),延滯土地使用之損失,請求判決按重劃會員面積補償一定金額」,並未表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按其訴訟標的金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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