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92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童**、林**間請求代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且提出被繼承人 童敬斌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黃**、童**、林**等人之個人資料不明,起訴已不合程式,又經查詢被繼承人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是聲請人僅就被繼承人部分遺產請求分割,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惟均屬可以補正之情形,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且提出被繼承人童敬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相關土地及遺產清冊等登記資料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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