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43號

原告 蘇璿耀

法定代理人 蘇恒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易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余易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易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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