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43號
原告 蘇璿耀
法定代理人 蘇恒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易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余易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易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