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5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隆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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