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陳岱岡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鼎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大範圍、完整版)。並另影印地籍圖,繪製被告施作工程之位置圖示(含溝渠之寛度)及附近大排水溝位置。查報系爭不動產(彰化縣福興鄉)之中央氣象局112.2月至7月份降雨量。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