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吳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育琦 間給付地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為何此建物於民國73年10月27日完成建築,當時原告尚未係基地所有權人(74.5.17)?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同段472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民國72年迄今不可遮掩)。
四、上開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予台中商業銀行之義務人 謝玉香 與兩造間關係?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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