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張源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春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匯款單影本;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