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毒偵字第997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傑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智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
1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8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5毒偵997卷第58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房柏均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3.362公克、│││他命│1只)│檢驗後淨重3.349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3.416公克、│││他命│1只)│檢驗後淨重3.401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含包裝袋│檢驗前淨重0.323公克、│││他命│1只)│檢驗後淨重0.308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