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港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蔡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珮儒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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