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陳謙褔
代 理 人 莊惟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月娥 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塗銷兩造間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93年4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檢具系爭不動產相鄰房屋最近實
價登錄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