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甲○○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以電子遊戲機與賭客對賭,因該電子遊戲機之輸贏機率不確定,係以該電子遊戲機出現之偶然事實決定勝負,性質上係以該機器代替行為人與他人賭博,應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1388號法律問題座談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是核被告丁○○、乙○○、甲○○基於賭博之犯意,或在公眾得出入之「哈利波特遊戲場」內,擺設得以所得分數兌換現金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供不特定人把玩,或在公眾得出入之「哈利波特遊戲場」內,對於把玩其內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臺之不特定人提供兌換代幣、洗分兌換現金之服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另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丁○○、乙○○、甲○○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刑法第56條(現已刪除)規定以一罪論,故在該連續數行為實施中,法律有變更者,其一部分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期內,即係在新法施行期內犯罪,應逕適用新法處斷,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臺非字第67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院雖認定本件被告丁○○以擺設得洗分兌換現金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之方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行期間自民國94年某日起至96年7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而新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其犯罪行為跨越新舊法持續不斷發生,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逕適用新法處斷而無依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丁○○、乙○○、甲○○等人於上開時、地擺放具有賭博性電玩,而與不特定人對賭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則其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上述事業,應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三、爰分別審酌被告丁○○為該「哈利波特」電子遊戲場新化分店之負責人,被告乙○○、甲○○分別受顧於被告丁○○在該店擔任服務生,為店內客人兌換代幣、結算分數及兌換現金事宜,該遊樂場內擺放賭博性電動機具之規模不小,足已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並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及渠等所參與之程度,及被告丙○○為賭客,所冀圖僥倖獲取財物之犯罪心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器具、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憑,應分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號│名稱│單位│數量│├──┼─────────────┼───┼─────┤│一│超悟空電玩機台│台│10│├──┼─────────────┼───┼─────┤│二│滿貫大亨電玩機台│台│4│├──┼─────────────┼───┼─────┤│三│北斗神拳電玩機台│台│2│├──┼─────────────┼───┼─────┤│四│神燈777電玩機台│台│5│├──┼─────────────┼───┼─────┤│五│7PK電玩機台│台│6│├──┼─────────────┼───┼─────┤│六│5PK電玩機台│台│5│├──┼─────────────┼───┼─────┤│七│震撼超九電玩機台│台│5│├──┼─────────────┼───┼─────┤│八│美女明星97電玩機台│台│14│├──┼─────────────┼───┼─────┤│九│星鑽迷13電玩機台│台│6│├──┼─────────────┼───┼─────┤│十│鬼武者電玩機台│台│1│├──┼─────────────┼───┼─────┤│十一│RAIDER電玩機台│台│1│├──┼─────────────┼───┼─────┤│十二│八代將軍電玩機台│台│1│├──┼─────────────┼───┼─────┤│十三│BEASTSAPP電玩機台│台│2│├──┼─────────────┼───┼─────┤│十四│鬥神雷電電玩機台│台│2│├──┼─────────────┼───┼─────┤│十五│豹中豹電玩機台│台│1│├──┼─────────────┼───┼─────┤│十六│金象王電玩機台│台│1│├──┼─────────────┼───┼─────┤│十七│捷豹電玩機台│台│1│├──┼─────────────┼───┼─────┤│十八│6PK電玩機台│台│5│├──┼─────────────┼───┼─────┤│十九│戰國風雲(8人座)電玩機台│台│1│├──┼─────────────┼───┼─────┤│二十│賓果行星(8人座)電玩機台│台│1│├──┼─────────────┴───┴─────┤│總計│共74台│└──┴───────────────────────┘【附表二:】┌──┬─────────────┬────┬────┐│編號│名稱│單位│數量│├──┼─────────────┼────┼────┤│一│賭客丙○○賭資│元│2000│├──┼─────────────┼────┼────┤│二│寄分卡2000分│張│20│├──┼─────────────┼────┼────┤│三│寄分卡1000分│張│82│├──┼─────────────┼────┼────┤│四│寄分卡500分│張│60│├──┼─────────────┼────┼────┤│五│寄分卡100分│張│101│├──┼─────────────┼────┼────┤│六│現金│元│27500│├──┼─────────────┼────┼────┤│七│照相機│台│1│├──┼─────────────┼────┼────┤│八│各電子遊戲機台收入分數明細│張│11│││表│││├──┼─────────────┼────┼────┤│九│櫃臺內預備供賭客兌換賭資之│盒│35│││空菸盒│││├──┼─────────────┼────┼────┤│十│印表機│台│2│├──┼─────────────┼────┼────┤│十一│機台內代幣│枚│34735│├──┼─────────────┼────┼────┤│十二│IC板│塊│89│├──┼─────────────┼────┼────┤│十三│計分板│組│12(計22│││││塊)│├──┼─────────────┼────┼────┤│十四│連線主機硬碟│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