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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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卓昱叡
卓文振 陳淑惠 被告 童建銘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怡秀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