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因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示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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