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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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其父 游周和 在南投縣竹山秀傳醫院(下稱秀傳醫院)住院期間,主治醫師甲○○未依其請求開立診斷證明書,對於甲○○心生不滿,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五分許,乙○○至南投縣○○鎮○○里○○路○段○○○號秀傳醫院,公然在甲○○門診診間內,以「沒醫德」等語辱罵甲○○,因而認被告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甲○○業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在案,分別有南投縣水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聲明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