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情形,暨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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