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仁義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記載之「李仁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應更正為「李仁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以昭鄭重,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故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若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其情形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意旨、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李仁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3年7月10日)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已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後,此3罪已不得與前述18罪定執行刑,應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原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為顯然誤寫,揆諸前揭說明,應於不影響受刑人權利範圍內(本件更正後為李仁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如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2年11│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7月│月19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施用二│││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第772號、││第772號、││││罪│││第1459號、││第1459號、│││││││第1641號││第1641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1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7月│10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施用二│││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第772號、││第772號、││││罪│││第1459號、││第1459號、│││││││第1641號││第1641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3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7月│4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施用二│││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第772號、││第772號、││││罪│││第1459號、││第1459號、│││││││第1641號││第1641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3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7月│8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施用二│││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第772號、││第772號、││││罪│││第1459號、││第1459號、│││││││第1641號││第1641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3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3月,如│10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持有二│,以新臺││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幣1,000││第772號、││第772號、││││罪│元折算1││第1459號、││第1459號、│││││日││第1641號││第1641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3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害防制│4月,如│5日│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10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持有一│,以新臺││第512號、││第512號、││││級毒品│幣1,000││第772號、││第772號、││││罪│元折算1││第1459號、││第1459號、│││││日││第1641號││第1641號││├─┼───┼────┼────┼─────┼────┼─────┼────┤│7│竊盜│有期徒刑│102年10│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7月│月11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8│竊盜│有期徒刑│103年1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7月│14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9│竊盜│有期徒刑│102年10│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8月│月23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10│竊盜│有期徒刑│102年11│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8月│月1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11│竊盜│有期徒刑│103年1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8月│10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12│竊盜│有期徒刑│103年1月│臺灣高雄地│103年7月│臺灣高雄地│103年8月││││10月│11日│方法院103│24日│方法院103│27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第997號││├─┼───┼────┼────┼─────┼────┼─────┼────┤│13│竊盜│有期徒刑│103年2月│臺灣高雄地│103年9月│臺灣高雄地│103年10││││5月,如│11日│方法院103│29日│方法院103│月28日││││易科罰金││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以新臺││3639號││3639號│││││幣1,000│││││││││元折算1│││││││││日││││││├─┼───┼────┼────┼─────┼────┼─────┼────┤│14│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2月│││害防制│4月,如│28日│方法院103│9日│方法院103│24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持有一│,以新臺││5051號││5051號││││級毒品│幣1,000││││││││罪│元折算1│││││││││日││││││├─┼───┼────┼────┼─────┼────┼─────┼────┤│15│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2月│││害防制│6月,如│28日│方法院103│9日│方法院103│24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聲請書誤│││施用二│,以新臺││5051號││5051號│載為103│││級毒品│幣1,000│││││年2月28│││罪│元折算1│││││日)││││日││││││├─┼───┼────┼────┼─────┼────┼─────┼────┤│16│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2月│臺灣高雄地│104年3月│臺灣高雄地│104年4月│││害防制│6月,如│23日│方法院104│16日│方法院104│8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施用二│,以新臺││588號││588號││││級毒品│幣1,000││││││││罪│元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103年1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2│臺灣高雄地│105年1月││││9月│19日│方法院104│月31日│方法院104│24日(││││││年度易字第││年度易字第│聲請書誤││││││695號││695號│載為19日│││││││││)│├─┼───┼────┼────┼─────┼────┼─────┼────┤│18│竊盜│有期徒刑│103年3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2│臺灣高雄地│105年1月││││8月│16日│方法院104│月31日│方法院104│24日││││││年度易字第││年度易字第│││││││695號││695號││├─┼───┼────┼────┼─────┼────┼─────┼────┤│19│竊盜│有期徒刑│103年8月│臺灣高雄地│103年11│臺灣高雄地│103年12││││11月│16日│方法院103│月21日│方法院103│月16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第2344號││├─┼───┼────┼────┼─────┼────┼─────┼────┤│20│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8月│臺灣高雄地│103年12│臺灣高雄地│103年12│││害防制│7月│15日或│方法院103│月26日│方法院103│月26日│││條例之││16日│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施用二│││第2715號││第2715號││││級毒品│││││││││罪│││││││├─┼───┼────┼────┼─────┼────┼─────┼────┤│21│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8月│臺灣高雄地│104年3月│臺灣高雄地│104年4月│││害防制│6月,如│5日│方法院103│27日│方法院103│24日│││條例之│易科罰金││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持有二│,以新臺││第2158號││第2158號││││級毒品│幣1,000││││││││罪│元折算1│││││││││日││││││├─┴───┴────┴────┴─────┴────┴─────┴────┤│備註:1.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2.編號14至1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17至1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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