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9號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 童慶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3,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
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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