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佳華選任辯護人余政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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