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聯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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